乡村振兴背景下民间法促进五治融合的实现路径

期刊: 大东方 DOI: PDF下载

吕芳

吉首大学 湖南 吉首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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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基金项目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机理、路径及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2021105310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战略展开了新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二十字的总要求。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并指出了乡村振兴七个方面的发展路径。“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道” 201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围绕建设善治乡村,明确了1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提升乡镇和村为农服务能力。文件核心内容强调了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三治”内容涵盖乡村、国家、社会由小到大三方面范畴,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乡村自治是基础,加强农民自治能力,凸显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乡村法治是保障也是前提,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农村法律条件供给亟需解决;德治是教化,“乡村振兴要达到一种春风化雨的效果,就要深入挖掘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力量,德、法、礼并用,通过制定公约等自律规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农民爱党爱国、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增强乡村发展的软实力。”以德治国,村民道德的提升无疑是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大动力。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治理困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这就需要以中国式治理现代化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中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课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国家治理工作的推进,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同时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为中国式治理体系指明了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前进方向。中国式治理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在中国五千多年的历史积淀基础上不断探索实践并与中国式现代治国理念、政策相结合而形成的,是历史逻辑、时代逻辑与实践逻辑统一的产物,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要素,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注入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持续推进也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及实践场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三农”政策的有效推进,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这言简意赅地指出了乡村治理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课题,乡村发展是有效率的发展,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同时也关乎着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是否能持续稳定推进。同时二十大报告也从顶层设计上面解析了目前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3]。但是目前乡村治理也面临着多维度的治理难题,只有找准关键发展难点问题,才能真正建成乡村“五治融合”协同治理机制。目前乡村五治融合的建成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结构不合理

2020年国务办对于现代化乡村建设提出了新的发展规划,要坚持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同时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管理体系。这充分体现了全面发挥党的建设领导作用是顺利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基层党组织是推动乡村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力量,是振兴乡村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排头兵,其具有的领导作用是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

乡村治理结构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第一、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及城市化的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失,农村基层党员队伍后备力量不足,同时农村基层党组织人员结构也发生着深刻的调整。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乡村人口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减少了1.64亿人,占比下降了14.21%;第二,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乡村社会矛盾加剧,村民关系日益紧张,传统的乡村秩序面临失衡的现状等问题,这些都加重了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负荷,倒逼其必须提升治理能力与服务效能;第三、乡村传统经济机构面临解析,集体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弱。乡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也是乡村地区进行村民自治、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但是目前我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发展因素缺失,经济发展承载力较低且内部分工合作混乱。基层党组织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的领导力量面临着职能缺位现象。上述问题及矛盾的解决需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优势,不断提高乡村基层党组织治理效能。

(二) 单向式治理结构导致自治空间不足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中国的农村行政管理已经从单一制发展到二元制,再到多元制。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政府是农村管理的一元化主要机关。 改革开放后,1982年中国实行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农村自治组织和政府的二元行政结构;进入21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行政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以党的基层组织为主体的现代乡村“一体多元”的行政结构得以建立。 然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权力划分不明确,导致乡村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尤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基层党组织超越了其作为村委会的职责,造成了无效的自治。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基层党组织的权力超出了其应管理的区域,导致村委会的职能实现困难,自治空间小。二是村民和基层党组织、政府及村委会之间仍是单向式的治理结构,上下级属性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乡村人口流失严重,出现了“空心村”、“老龄村”及“留守化”等乡村治理现象。基层党组织、政府及村委会作为“有形的手”仍然以管理职能为主,服务职能为辅,没有真正做到权力的下放,导致了作为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的村民,权力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与行使,多元治理主体面临缺位的现象。从权力运行和权力配置视域来看,这实质上反映了乡村治理过程中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与权责的不统一,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厘清各个乡村治理主体的权责,提高各个治理主体通力合作的能力,提升乡村治理的效率。

3) 技术性能源赋值下的乡村治理不足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科技赋能的嵌入在消除城乡数字鸿沟、保障乡村管理主体权力、提高乡村治理效力、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互联网此技术的发展,国家各个部门的治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了信息化服务平台,政务公开,提高了服务职能与民主治理的效率,同时也充分保障了人们有效行使监督权,提升了人们的获得感与信任感。可见信息网络的嵌入已经成为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但相较于城市而言,乡村的网络信息覆盖率较低,技术赋能相对不足。党中央高度重视技术赋能相关问题,强调要着力发挥信息化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建构乡村数字治理新体系。但据调查显示,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乡村并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同时国家“雪亮工程”的建设也仅仅只在示范村实现了全域覆盖,非示范村并没有得到普及,这也阻碍了乡村治理效能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乡村青年劳动力人口的流失,乡村流失人口的治理权力面临缺位的现状,只能通过以网络为媒介,将村内政务公开,以供在外村民充分了解本村的重大事件,及时的行使监督、建议等相关权力,保障其主体自治权。但在当前的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技术赋能的有限性,使得乡村信息网络普及率难以实现均等发展,难以有效实现技术性能源赋值下的乡村治理.

二、民间法促进五治融合的机制建构

如何建构五治融合乡村协同治理机制,是当前乡村治理各个主体应思考的问题所在。实现体系的长效发展,就要充分把握五治融合五个核心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整合各个要素之间的优势内核,以达到乡村协同治理效率的最大化。研究视角上,采用技术--社会视角,突破已有的三治——德治、法治、自治,加入政治和智治,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新时代的新思想和新发展成果,形成五治结合,并在此基础上融合民间法,将五治的普遍性与民间法的特殊性共寓于乡村振兴,形成一股新的动力。在研究内容上,学界目前没有民间法与武陵山片区五治结合的互动的直接研究,民间法与民族地区治理对接研究也未形成体系化的理论成果,在两者互动的关系中缺乏紧密结合的实践研究,缺乏对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机理、路径及机制研究。基于此,本课题将民间法与五治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协同学、诉源治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等领域为乡村治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原则。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应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政治引领、法治保障、自治为基、德治教化、智治支撑的原则,在充分挖掘和利用民间法的道德性、自律性、民族性、区域性等内在属性的基础上,努力加强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路径建构。

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路径分析。第一,加强民间法的挖掘、收集、整理、提炼,分析其内涵、功能、限度及现代化问题;第二,探索民间法与五治的内在关联及深度融合的机理,从民间法与政治引领、自治为基、德治教化、智治支撑五个维度分类进行;第三,在多元规范协同治理思想指导下融合以上路径,形成体系性路径机制,为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机制研究提供基础。

3.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机制研究

立法机制。立法是民间法与五治结合贯通的桥梁,通过立法对民间法的吸收或认可,确定其在五治结合中的身份和地位,这是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坚强保障。立法在政治上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上要坚持法治原则,在德治上要强化道德教化功能,在自治上要坚持人民主体性,在智治上强化智慧法治,从价值基础、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等方面充分利用民间法进行架构设计,提升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立法机制功能。

执法机制。利用现代执法机制加强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功能。在遵循立法体制的基础上,将执法中的“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滋养、自治为基、智治支撑”五治原则结合起来,加强政治说理、法治宣传、德治教化、群众路线、数字治理的方法协同运用,利用民间法,在情、理、法的合理框架内充分发挥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治理效能,建构科学高效的区域执法协同治理机制。

司法机制。在以上所构建的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模式框架内,充分论证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落实于司法机制的正当性、合理性,在不违反制定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理、习俗、惯例、情感、情理在司法中的运用,构建行之有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及司法协同治理机制,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提供司法服务及司法协同治理保障。

非诉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的重要论断,体现了新时代对民商事矛盾纠纷化解的新认识。建立多元主体、多元规范的解纷机制,是民间法真正融入五治结合的重要途径。加强诉源管理和分流,调讼结合,加强民间法在调解、和解、协商中的作用,提高结案率,降低司法成本,降低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对立情绪,促进民族团结,稳定社会秩序。

三、结语

本论文在“三治”结合的基础下增添了“政治”和“智治”,将民间法与五治相融合。“政治”为乡村振兴计划的引领,在国家的政策下,乡村振兴的实施能够得到制度的规范,为乡村振兴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政治保障。“智治”是催化剂,新时代的现代化机器和人才是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加快乡村发展速度,新旧碰撞一定会擦出时代的火花。民间法作为某一地区社会生活习惯与大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相碰撞的产物,其效力介乎道德和法律之间,是一种准法律规范,也是国家制定法的普遍性和地区习惯的特殊性相结合必不可少的媒介。利用民间法提高治理效能,将民间法与五治相结合,得到局部地区五治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制度的实施,从民间法所蕴含的内在价值和所体现的外在价值进行研究,为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提供合理的价值引导。为乡村治理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历史依据,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有:第一,整合乡村治理资源,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稳定社会秩序,提高民众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第二,完善乡村立法、执法和司法,加速五治结合,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加强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为全面决胜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会的建构。课题结题力争获得优秀成果鉴定,为理论界乡村治理研究提供参考,为乡村振兴局制定规章、规划、政策及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参考。

课题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民间法促进五治结合的机理、路径及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2021105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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