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保理运营模式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商业保理、运营模式
正文
商业保理行业市场需求旺盛,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底,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为15.63亿元,较上年同期14.61亿元增长6.99%,占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合计的26.44%。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商业信用资金的利用及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促进了我国商业保理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众多大型核心企业和电商平台均成立了自己的保理公司,如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模式,ERP管理软件公司转型做供应链金融,物流公司业务延伸至供应链金融等使得保理行业持续繁荣。
一、文献综述
国内的保理业务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国际保理业务,1987年中国银行与西德贴现信贷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1993年,中行正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标志着保理业务在中国正式起步。我国对于保理业务的研究从此期间开始逐步从研究国际保理业务、银行保理业务转向研究商业保理业务。顾继东和陶耿(1992)[1]阐述了保理业务的内涵和实质。辛宝华(1996)[2]阐述了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有利于出口商扩大业务,提高效益的必要性。鲍静海和贾电轩(2007)[3]提出运用保理业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蒋渊巍(2008)[4]提出了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保理业务的必要性和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陶凌云(2014)[5]针对上海浦东新区33家商业保理企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国内保理业务规范缺失、信用管理政策不配套、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单一以及人才短缺等问题。
二、保理的概念界定与运营模式
(一)保理的概念及特点
保理业务起源于商品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商务代理活动。在实践领域,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将保理定义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买卖,包括对应收账款回款方式及金额的监管、对坏账的担保、购买某项应收账款的债权并支付对价等。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指出商业保理是基于真实交易,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由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催收、管理、坏账担保服务的商事行为。目前,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劲头迅猛,作为“保理之都”的天津专门出台了《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试行)(2019)》,将商业保理定义为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的业务。 商业保理是指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卖方(供货商)将其与买方(采购商)订立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应收账款 管理、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内容的综合性贸易金融服务。商业保理的本质是卖方基于商业交易,将买方核心企业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据此,我们可知商业保理的参与方至少为三方,即:商业保理公司、供应商(应收账款的销售方)、核心企业(应收账款的买方),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二)保理的分类
根据保理业务的发展进程来看,保理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根据保理商的类型不同,保理主要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接收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不同,一个是银行,一个是类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更专注于某个行业,多采用供应链融资手段,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明显有别于传统信贷方式。
按照保理条件不同,可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即当保理商无法从应收账款的的买方收到欠款时,保理商是否有权利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追索该笔欠款,这主要体现了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在保理业务中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理商的风险。
按照是否通知核心企业,可将保理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即保理商是否将更换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信息通知给应收账款的买方,若选择明保理,保理商应当书面通知核心企业,说明供应商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商,保理商成为新的债权人;若采用暗保理,只需要应收账款的卖方出具变更通知给核心企业,由核心企业直接打款给保理商。
按照买卖双方意愿不同,可将保理分为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正向保理中由应收账款的卖方提出商业保理申请,商业保理公司、供应商、核心企业三方参与,实现应收账款的再次利用。反向保理中,由核心企业主导,核心企业将有资金需求的其自身或成员企业的供应商推荐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根据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在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提供融资。
(三)保理的运营模式
从2009年我国第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在天津市注册成立,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至今,已形成了以下四种商业保理的运营模式:
1.传统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在传统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下,由商业保理公司、应收账款的卖方、核心企业三方参与,核心就是控制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该模式主要以买卖双方真实发生的交易作为背景,卖方提供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基本凭证、发票、合同等相关资料,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审核相关资料,确认交易的真实有效性,然后考察买方或者卖方的资信背景,进行一定的风险把控,接受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相关事宜,为卖方提供融资服务。在应收账款到期时,买方还款给商业保理公司。
实践中,商业保理公司具备商业信用风险评估和企业资信调查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客户调查核心企业的资信状况,选择是否赊销商品及赊销的额度和赊销的条件,通过事前控制坏账风险,为客户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奠定基础。
2.票据支持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由于应收账款转让及确权在实务中存在诸多困难,很多商业保理公司选择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理”的模式来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此业务模式被行业内称为票据支持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在该模式下,由商业保理公司对核心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或者通过查询以往的承兑记录,在一定的拒付比例范围内,确定核心企业的名单,只要核心企业在白名单内,供应商提供发票、发货单、贸易合同等业务票据,与商业保理公司签署保理合同后,再加上电子商票背书到位,就能获得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款,商业保理公司可以迅速放款,极大满足了供应商对资金的急切需求,同时,又可以免去尽职调查所需的时间,相比传统的商业保理操作模式极大的提高了效率。
3.“1+N”的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该商业保理业务模式构筑起了“1+N”的运作模式,该模式提供“核心企业+多家上游企业”的产业链保理业务,由核心企业作为“1”的信用支撑,对核心企业的上游多家供应商提供“N”的融资授信,实现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快速转让融资。该模式旨在构筑核心企业和中小供应商之间的资金高流动性和低交易成本,使融资困难的中小供应商得以凭借其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流动资金融资,并且通过核心企业的低信用风险替代中小供应商的高信用风险,从而降低中小供应商的融资成本。
4. “N+N+N”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
随着大数据的发展,结合市场需求,商业保理公司在“1+N”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平台,打造出一种创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即“N家银行+N家核心企业+N家上下游企业”的“N+N+N”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该模式打破了传统的商业保理模式,让核心企业真正成为商业保理业务中的“核心”,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围绕着核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打通了与核心企业相关联的全部上下游企业,极大提高了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无论商业保理采取何种分类、使用哪种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其经营模式均为商业保理公司使用已有资金,接受应收账款转让,提供资金给卖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时由核心企业兑付,商业保理公司回笼资金;或者通过再交易的方式融通资金,即将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从银行获得资金;或者将应收账款作为数字资产挂牌交易,让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保理商来购买这些数字资产,以获得资金;亦或者是打包数字资产,做成ABS证券化等。无论哪种商业保理业务模式,保理业务对于保理公司来说,其盈利模式均为赚取交易过程中的利差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赚取服务费、手续费等。融资难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和障碍。在特定 的产业上下游中,中小企业往往是围绕核心企业提供服务、 开展经营,其现金流缺口也主要产生于应收账款、支付预付 账款等。商业保理就是针对缺乏固定资产、拥有较多流动资 产的中小企业而设计的新的金融工具,非常切合中小企业的 融资特点,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贷能力,有助于化解其融资 困境。但商业保理在执行和实务操作中面临特有的金融风 险,所以充分分析和甄别其中风险的来源及特征,能够准确 地量化评估,并有效地提出管控措施和意见,是促进我国商 业保理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参考文献
[1]顾继东、陶耿.发展保理业务刍议[J].上海金融,1992,5:16-17.
[2]辛宝华.国际保理业务-商业信用的金融基础[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6,(4):41-43,52.
[3]鲍静海、贾电轩.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基于保理业务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02:44-46.
[4]蒋渊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状况的研究及对策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08,22(6):39-41.
[5]陶凌云.商业保理发展的现状与对策_基于浦东33家商业保理企业的调查分析[J].新金融,2014,(304):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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