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法学专业学位师资队伍建设的路径
摘要
关键词
专业学位;法律硕士;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分类制度
正文
一、前言
2023年12月1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高层制度方面给予专业学位(培养目标、课程、师资、模式、评价等方面)更为明确的引导。《意见》指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两种类型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到“十四五”末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专业学位应突出教育教学的职业实践性;强化导师分类管理,完善导师分类评聘与考核制度。完善校外导师和行业产业专家库等。《意见》的颁布对于引导我国专业学位培养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解决以往政策对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界定不明的问题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于此同时,专业学位的定位及招生规模的扩大等因素对专业学位的师资队伍有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硕士(LLM)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经历的专业学位,是以培养法律、司法、律师、公证、法院、检察、监察和经济管理、金融、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和行业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职业目标的专业学位之一。法律硕士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重任。
教师是直接参与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是教学工作的实际承担者和培养方案的最终执行者。因此,教师队伍是中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教师队伍是教学质量最基本的保证,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能否实现。专业学位的人才自然不能再套用类同学术学位的培养模式,理应不再使用同样的师资队伍。因此,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综合施策,以教师分类制度推动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打造一支适应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需求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不断推进法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
二、我国法学专业学位师资队伍的现实思考
我国的法学专业学位师资队伍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教学主体结构和知识背景仍然比较单一,缺乏有实践经验的教师
法律硕士教师基本上以从法学校门到法学校门的纯理论型人才为主,缺乏具有实践经验的老师,也缺乏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应是多元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多样化,单一的知识结构越来越难以适应某一项工作,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也是如此,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欢迎,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应是多元的。除了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技巧、法律职业伦理,也应该包括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及自然科学的知识,如历史、文化、经济、管理、信息、会计等等。
2. 教师能力评价体系过于科研
人才在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法学院之间的相互竞争以及法学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升都必然激发进一步的人才争夺。其中最需关注的必定是教员的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质量评价体系,由于现在学校对教师评价体系过于倾向于科研等原因,使得教师无法关注法学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更难以“浪费”宝贵的时间进行社会实习和司法调研,法律的职业化教育更因此而堪忧。
3. 双导师制中实务导师管理不足和作用发挥不充分
虽然部分有条件的法学院校为法律硕士配备了由法律职业者担任的实务导师,在管理和作用发挥上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缺乏具体的校外导师管理规范,校外导师的配备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培养单位未能给予校外导师应有的重视,等等。这一切导致实务导师作用的发挥具有因人而异、偶然性强、连贯性差的特点,教学效果长短不一,且难以形成长久的制度化安排,未能切实发挥好实务导师的应有价值。如果使法律职业者能够制度化地成为师资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条件不能建立,法律职业教育的效果也就难以保证。
4. 双向交流项目未完全落实
近年来,涌现出推动双向交流的相关项目,如2013年至2017年期间,中央政法委员会实施了旨在促进法律从业者与法学领域交流的“双千计划”,然而其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大学教师到司法部门挂职,由于有科研考核的后顾之忧,难以一心扑在挂职部门的工作上,再加上接受他们挂职的司法机关,为了发挥他们的所谓优势,往往把他们分配到研究室、司改办等研究性部门工作,这使他们获得司法工作经验和技能的效果打了折扣。而派到大学来的司法人员,多数是挂个名,少数来上几节课,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大。除此之外,由于现有人事制度的限制、许多职业者授课经验和理论提炼的不足、职业授课者融入教师队伍的难度、及其自身工作的负担,最终使得这些做法难以维持,其教学质量也不如预期。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和教育改革的重要文件,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推进专业学位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打造适应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的高水平法学教师队伍。
三、建立师资分类制度,打造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如前所述,目前以学术型为主的师资队伍结构难以实现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目标,双师型教师制度也处于难以实施的境地。为了促进全日制职业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培养出真正适应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师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文认为,高校应建立师资分类指导员,对学术型教师和实践型教师进行分类,以适应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师分类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建立实行分类选聘制度,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
长期以来,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主要注重培养学术型人才,这导致高校在教师选拔中更加看重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同时也对年龄、学历、职称等方面有一定的要求。然而,这种情况也使得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的人才很难进入高校教师队伍,因为他们可能受到学历、职称和年龄等方面的限制。
为了满足不同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教师的选聘标准也应有所区别。在选聘应用型教师时,应考虑是否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历和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质,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职称、科研成果等条件的要求,着重引进适合的人才。这一做法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例如美国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项目通常要求实践课程教师具有不少于2年的工作经验。
事实上,各大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实务部门中法学人才济济,专业能力强且经验丰富。随着整体教育水平的提高,这些经验丰富的人才往往具备较高的学历,其中相当比例已经取得了博士学位。他们实际上不乏学术和科研能力,只是缺乏系统化的科研成果。只要为他们提供科学研究的平台,借助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已有的理论基础,相信他们能够创造出更为实用的学术成果。
学术型学校可依据现有教师聘用系统,建立一个适用于应用型教师的聘用制度,以便吸引这些人才加入学校。只有当他们的人事关系隶属于高校,且教学工作成为其全职而非兼职工作时,这份工作才会改变被边缘化的处境。
2.建立分类培训与发展制度,多渠道培养应用型教师
在这个知识日新月异、信息瞬息万变的时代,教师在承担传授知识、教育引导和解惑责任的同时,必须重视终身学习,经常进行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各高校也非常注重教师队伍的培训与发展,每年都有许多教师进行在职攻读学位、国内外高校访问进修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及研讨会,以持续学习新知识并掌握本学科领域研究的前沿动态。对应用型教师而言,需要拓宽其培训渠道。除了鼓励他们攻读学位、参加进修学习和学术研讨,还应制定政策,支持或要求应用型教师在相关社会单位兼职,以不断获取最新的实践知识与技能。鼓励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参与校外兼职的做法在国外普遍存在,例如在美国、英国等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有相似的做法。因此,高校可支持本校教师到校外获得实践经验,而非聘请外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教育管理部门与其想方设法约束不具有人才培养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培养人才,不如鼓励高校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到社会单位兼职锻炼,加强实务部门与高校的交流与合作,将“双千计划”落到实处。
3.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制定适应应用型教师的评价体系
中国目前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以科研成果为核心,而且过于追求量化指标。在该评价体系下,高校教师更加偏重于发表论文和申请科研课题,而这与应用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与目标显然不相符。因此,有必要研究并建立双轨评价体系,针对学术型教师,评价重点可以放在学术研究成果上;而对应用型教师,则可适度宽松科研要求,同时加强对教学过程和职业资质的要求。
当然,建立专业师资分类制度,并不是否定校外兼职教师的价值。观察发达国家的教育实践可以发现,在研究生专业教育中,聘请在学科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导师是一种常规做法,尤其是在培养阶段,校外导师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校外导师实际上只是兼职教师,不可能完全负责实现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培养目标,所以他们的角色应该是助手,发挥着良好的辅助作用;主要由校内教师承担研究生培养的主干工作,如讲授课程,主持研讨班,对学生进行辅导,进行实践教学等。
教师分类制度建设是一项涉及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诸多制度的系统工程,现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组织、部门间不同性质各类人才的顺畅流动。 这些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不仅需要顶层制度设计指引方向,更需要循序渐进的一步一步的慢慢推动。
ABSTRACT
Teachers are the foundation of education and the source of educ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law degree education needs a strong faculty, but China's master's degree education faculty currently exists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teaching body and a single background of knowledge, the teacher's ability to evaluate the system is too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dual tutor system of practical tutor management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role of the role of the tutor is not played adequately, and the two-way exchange program has not been fully implemented and so on a series of problem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degree teachers can establish a teacher classification system, first,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 selection and recruitment system; second,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system; third, establish a classification evalu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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