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
关键词
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正文
一、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一)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背景依据
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助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完善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提升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一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乡村权威代表、精英分子等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农村地域性人际交往弱化,所涉纠纷范围扩大,纠纷解决需求日益提高。二是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存在城乡差异。农村因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不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较少、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致使法律服务资源呈现城乡分布不均情形。三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就业、教育、拖欠工资等领域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出现供给与需求失衡现象,在服务质量、实际效用等方面还需加强,服务力度还不够,系统性服务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二)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关举措
遵义市坚持以高质量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为抓手,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力争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制定《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在各县(市、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建设公共法服务工作室,为推进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服务保障。二是培育法律服务队伍。实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登记造册制度,执行一人一档,跟踪管理;以人口数量、法律服务人数等为参照,制定分区域、分批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计划。三是建设法律服务设施。设立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实现一村一室及公共法律服务室村(社区)全覆盖,并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为村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等提供法律意见。四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采用“线上+线下”方式,线上通过公众号、微信群,线下通过举办法治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入村入户等方式,提高普法力度和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成效
一是强化领导促服务阵地升级。统筹司法行政资源,分批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已建成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6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256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2091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工作站标准化规范化建成率达100%。二是严督导考核促服务质量升级。强化实地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023年全市案件录入率实现100%,贵州法网日平均值班时长突破7小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群众法网办事量明显增加。三是“三大平台”融合发展促成效升级。融合发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工作人员保持“7×24”小时同步在线值班,全面推广设立“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12348”法律服务网及移动端的运用,推动律师、人民调解等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四是强工作保障促服务能力升级。2023年,全市受理法律援助案件12274件,案件质量评查1700件,咨询接待33912人次;受理调解纠纷82009件,调解成功78930件,同比增长66.53%;公证办证19431件,公证质量抽查卷宗1560件,司法鉴定业务指引9060件,仲裁指引1549件,有效满足群众服务需要。
二、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困境
(一)法律服务制度体系不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立法层级较低,相关文件缺乏与之契合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支撑,制约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遵义市出台《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指明了相关要求,相关制度建设多遵循中央、省级要求,以执行为主,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激励考核机制。
(二)服务方式和供给主体单一
主要采用政府供给的服务方式,各服务部门边界不清,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多,其他部门参与少,没有形成工作合力。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多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较多,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往往疲于应付群众诉求,使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丧失信心。
(三)部分法律服务供给质量不高
法治宣传主要采用贴标语、拉横幅、发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力度还不够;选派的村居法律顾问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缺乏与村民的良性互动,在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化解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等时发挥作用有限。
(四)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
工作人员年龄偏大、人员数量不足问题突出,虽有律师加入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但因其工作自主性较强,在接受村民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时出现应付了事、时间不足等情形,而农民受时间、交通等因素的限制怠于去城市寻找法律服务资源,致使农民寻求公共法律服务意愿无法满足。
(五)服务水平与群众诉求存在距离
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有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各律所选派的值班律师,前者的专业化程度、法律逻辑与思维等还有待改进;后者因律师行业市场化较强,轮换值班律师让案件办理的延续性得不到保证,制约服务质量提升。
(六)服务社会化程度提升较慢
农民更关心是否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医疗等资源,更关注吃、住、行等与自身切实感受相关的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力度不够以及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高昂服务费的刻板认识,部分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仍习惯于求助法院、公安等部门,不利于提升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三、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已有制度出现衔接不畅
在进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规划中管理、运行、保障等体制构建重视程度不够;村居法律顾问虽为乡村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但缺乏对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的考核评价要求,而农村各类矛盾纠纷较多,“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律师不仅要熟悉与“三农”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还要擅长农村生产经营、生活、土地流转等法律问题处理,这必然期待制度的持续性保障。
(二)考评机制有待健全完善
缺乏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考核评估机制,多以传统的意见箱、简单调查问卷、是否满意等进行单一评价,还缺乏专门的考核评价机制和评价结果反馈机制,比如考核只规定了年度服务人数、次数,还多以走过场形式开展,无法真正反映相关真实情况,更谈不上考核评价结果激励作用的发挥。
(三)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足
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经费来源单一且缺口较大,比如购买所需硬件、软件设施以及筹办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经费不足;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室、乡镇司法所等所获资金与其维系日常工作支出逆差较大,相关工作开展困难。
(四)公民法治意识不强
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公共法律服务、怎样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认知不足,公民对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如何通过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救济的程序并不了解,加之质疑免费法律服务能否提供实质性帮助、村级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人员是否秉公处理问题等都成为阻碍公民提高法治意识的原因。
四、遵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完善对策
(一)加强制度设计,完善系统化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在全市确定服务周期、服务方式,实行统一的工作规范,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考核、监督、协调、配合等健全管理机制,防止陷入无序状态。二是建立社会人员和第三方参与公共服务机制,鼓励社会群体加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三是持续深入农村调研,通过实地走访、谈话等方式了解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整体性考量,制定符合遵义实际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其放在同教育、医疗等其他公共服务同等重要位置。四是选派专门人员实时监督服务情况,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对服务经费、服务方式等进行监督,鼓励慈善、教育、志愿服务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二)优化资源布局,拓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一是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联合多个村庄聘请村居法律顾问团队,在几个村地理位置的居中地点设置法律服务提供点或以竞标控制法律顾问人数,减少经费投入共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因地制宜提供服务方案。根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在家人口数量、产业发展等制定法律服务方案,对发展产业较多的乡镇、村(社区)可配备擅长处理公司、企业法律纠纷的律师,对发展集体经济较好、拆迁安置较多的乡镇、村社可考虑配备熟悉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的律师。三是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系统性规划。允许服务项目提供主体在不超出原则的基础上对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进行自主把握,在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较快的红花岗区、汇川区施行优惠政策,对法律服务资源欠发达地区给与补贴并定期邀请律师到实地讲解,缓解法律服务资源区域分布不均。
(三)推进专业化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一是发挥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全面宣传推广“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12348”法律服务网及移动端运用,形成“实体+热线+网络”互补态势,运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网络平台推送村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并就热点案例进行法律解读。二是优化相关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在发挥平台融合作用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拓展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圈,实现对相关业务办理、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打造“一站式”在线法律服务平台,让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触手可及。三是提高村民法治意识。分区域、分类别进行宣传,开展网络电信诈骗法律知识讲座,注重网络法治宣传事后反馈,宣传内容是否结合本地实际、是否有良好的宣传效果可通过回访、问卷等形式了解,后期改进提高。
(四)构建多元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
一是各服务主体要各司其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遵义各地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开展,统筹调配各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各法律服务主体要做到履职尽责。二是搭建多元法律服务平台。允许其他法律人才、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主,构建社会化、商业化、保障性法律服务等“多元化”服务供给模式。
(五)构建科学严密的考评机制
一是科学制定考评指标。考评指标是建设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标准,要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坚持部分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是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可定期、不定期考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工作进度,但要把握不定期评价对法律服务人员有不能懈怠、随时做好工作准备等要求。三是合理利用评价结果。健全激励机制,对于好的评价结果要给相应物质或精神奖励,号召其他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学习借鉴相关工作经验,而对于较差的反馈结果要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找出后续改进的措施,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问责,并进行适当惩罚,动态监测后续整改情况。
(六)健全常态化保障机制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将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到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促使相关工作开展有“制度”“规划”保障;将建设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纳入到各地全面依法治县(市)委员会的职责中,由其负责统筹各项工作开展。二是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可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服务人才队,也可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通过当地人社局招聘法律专门人才,并充分发挥兼职人员对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招聘非全职法律服务人才在其业余时间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制定专门的财政经费预算、依靠社会各界资助等方式积极筹措所需资金;针对不同乡镇、村(社区)设置专项服务资金池,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拟定资金使用的明确细则,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司法厅课题组.贵州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中国司法,2016年第5期.
[2]刘爱萍.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之路径优化.法律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5辑.
[3]覃晚萍,王世奇.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出路.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9月第22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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