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与欧专局专利单一性审查特点研究

期刊: 理想家 DOI: PDF下载

陈永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摘要

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专利局与欧专局专利单一性审查差异,通过单一性审查对象分析和对于不具备单一性其他组发明审查两个角度阐述在实际审查实践中我国在单一性实质审查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单一性审查 欧专局

正文


1.引 言

目前各专利组织、以及实施现代专利制度的各国在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均遵循单一性原则。《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称“指南”)中记载,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原则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第一是技术上的原因,这样做更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第二是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1】相应地,如果单一性审查失当,将会使得社会公众难以有效利用专利文献,使公众在经济上受到损害。特别是由于缺乏单一性并不是专利无效的理由之一,公众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救济手段,所以准确把握单一性判断标准对于单一性审查尤为重要。

2.单一性的定义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对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进行释义,“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根据欧洲专利EPC82条和细则R44(1)对单一性的规定与中国专利法第31条第1款和实施细则第35条基本相同

3.单一性的审查

单一性的审查中有两种情形:一是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另一种不明显缺乏备单一性的情形,则要判断发明是否存在特定的技术特征,判断的过程即是对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过程;在审查实践中两局都遵守上述基本审查原则。但是,也存在如下不同之处。

3.1 .单一性审查对象的确定

在进行不明显缺乏单一性判断时,《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单一性审查原则的第(5)条指出,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单一性问题,在单一性判断时,通常审查员不会指出从属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EPO则严格按照单一性的定义,“一件发明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强调以“发明”为单位按照权利要求撰写的顺序依次分组,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发明属于同一组,称为第一项发明,以此类推,第二项发明……等等。以“发明”为单位分组包括对所有的发明分组(包括同一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

3.2单一性的审查

当存在多组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时,指南规定,单一性审查员时“一般”以第一组发明为审查基础,并未强调“应该”以第一组发明为审查基础;前提是审查员预判第一组发明一般是申请人最想保护的发明。在审查单一性之初,为了避免单一性的滥用,指南规定【1】:如果不需要花费过多工作,可以同时对缺乏单一性的两项或多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全面检索。但是需要花费“过多工作”或者额外的精力才能获得检索结果情形,审查员在指出不具备单一性意见的同时会要求申请人删除与第一组发明不具备单一性且未经检索的其他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但是由于《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并未对缺乏单一性时,申请人的修改方式限制,上述审查意见约束力有限,这就造成两种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申请人依据审查意见,删除其他组发明同时修改第一组发明以克服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和单一性的缺陷,若修改后第一组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该申请走向驳回;此时,申请人失去了选择其他组发明或者最想保护的发明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

另一种情形是,申请人依据审查意见,删除经检索的第一组发明,保留未经检索的其他组发明。这种修改仍然是为了克服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所进行的修改。由于指南并未规定申请人修改的方式,这给申请人的修改提供一定的空间。审查员一般会对未经检索其他组发明进行检索,若存在多组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无疑大大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同时申请人在支付一件专利的检索费用获得了更多的检索结果,这就不免与公众利益冲突、与单一性立法本意相悖。

现行的审查实践中单一性的审查思路其实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专局(EPO)的审查思路,例如审查员在指出不具备单一性意见的同时会要求申请人删除与第一组发明不具备单一性且未经检索的其他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实质隐含了申请人需要额外缴纳检索费,但仅适用于申请人依照该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形。而EPO在单一性审查中规定则更为明确具体,克服了上述第二种情形带来的弊端,按照EPC规定审查员必须选择第一组发明进行审查,并据此发出针对第一组发明的审查意见,对于与缺乏单一性的剩余组发明则需在两个月内补缴检索费则可进一步审查【2】,通过要求申请人缴纳附加检索费,可以让申请人在缴纳了检索费之后获得所有发明的检索结果,并根据结果选择其最想保护的一组发明等等;具体细化的规定不仅与单一性立法本意吻合,利于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平衡了申请人与大众的利益,更是保证专利制度稳定运行。

4. 结语

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专利局与欧专局专利单一性审查差异,阐述在实际审查实践中我国在单一性实质审查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专利申请质量的不断提升,同时专利制度将进一步根据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诉求不断完善,单一性审查规则将不断细化和更贴近其立法本意,在审查资源、审查效率、申请人利益、公众利益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189-193,215-216.

[2]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November 2017, Published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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