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设计引入我国的确权标准探究
摘要
关键词
局部外观;专利;确权;标准
正文
引言
作为外观专利保护的重要内容,局部外观设计较整体外观设计更能体现设计者的洞察能力和感知能力。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已明确对其进行保护。在国际上,美国虽然未在《专利法》上明确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但是根据判例In re Zahn裁定,在上世纪80年代率先开创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在2000年前后,日本、韩国和欧盟分别通过立法明确地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根据日韩经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13年外观设计法修改时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定义。在国内,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工业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人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本质也愈加了解。2015年底,在有关人士的建议下,《专利法送审稿》中外观设计的定义里出现“局部”字眼,拟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局部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与确权标准,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才能被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才能被维护。
在我国,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过程中,只要在初步审查中没出现不能授予专利的情况,即可获得专利,即初步审查制。由于在审查过程中实质审查的缺失,因此会出现部分本不应被授予专利的产品被产生的现象。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就会享有不当专利权,这会对社会公众正当利益的产生不利影响并在公共技术领域产生不当垄断。如果没有对专利权存在或者有效性的判断和确认机制,那么专利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形同虚设。因此专利确权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将对比世界主要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确权标准,分别从保护客体、判断主体、保护范围、新颖性、创造性和对比原则几方面得出对我国的启示。
一、局部外观设计确权标准
1.保护客体
在美国,根据其相关法律可知,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工业产品,除了其新颖性和独创性是必须要求外,装饰性也不可或缺。这就要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前提必须是工业产品,是可以进行复制的,而不能仅是影像,脱离了产品的设计,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必须具备新颖性,不能是已公开出版或已为他人所使用;必须具备独创性,不能是模仿知名产品或者他人已有的设计;必须具备装饰性,而不是出于功能或机械方面考虑的结果。除此之外,“非显而易见性”是产品局部外观设计需要满足的另一前提。
除了要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欧盟还对技术功能和连接关系作出限定,以及道德因素的排除。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欧共体并未限定图案作为其设计要素,代之于“线条,轮廓,产品自身和/或其装饰物的纹理和/或材料”等更加具体的设计要素的表述方式。由此可见,欧盟界定了很广的外观设计,尤其规定了产品纹理和材料,即可以是所有工业产品或者手工业制品的设计。规定还包括常规工业产品设计之外的图形符号、样式和印刷字体设计,但计算机软件不被包括在内。
在韩国,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与整体保护相似,只是不能是产品的全部,而只能是产品的一个部分,既可以是产品某一部分的新设计,包括产品形状、图案或位置上等方面,也可以是可以单独出售的组合玩具的一部分。需要强调的是,保护客体不包括不具有特定形状的组成部分。
对比可以发现,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规定,美国和韩国等国家都是以产品为载体,而欧盟的局部外观设计对于产品来说,不需要独立和完整,可以是任何区域。局部外观设计引入我国后,有关不能作为整体外观设计载体的规定以及应排除的客体的规定等应同样适用。除此之外,以产品为载体的单纯图案或图案与色彩的组合的保护可以作为单独例子明确排除保护范围。
2.判断主体
在美国,判断主体在不同的判断方面有不同的主体。判例标准确定“普通观察者”是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即只要具备一般的观察能力人员,认为一项设计不是在已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简单修改而成的,此项设计就满足新颖性的要求。“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是非显而易见性的即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比“普通观察者”的判断能力要强,即在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背景和培训,能给设计技术问题带来解决方法的人。
在欧盟,“见多识广的用户”成为独特性的判断主体,他们熟悉欧盟外观设计产品的基本特征以及商业过程中大家知晓的在先设计的一般样式,并且规定他们在审查过程中,还需要考虑设计自由度。然而,欧盟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颖性的判断主体。
由此可见,不同法律对于外观设计的判断主体规定不尽相同。欧盟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以见多识广的用户为判断主体,而美、日、韩、台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采用不同的判断主体,相同的是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成为判断创造性的判断主体。鉴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一般消费者”的定义令其同时具备了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所应具备的能力。本文建议在不改变内涵的前提下将“一般消费者”称谓修改为“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在适用产品设计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判断时,分别选择对应的知识水平以及认知能力。
3.保护范围
在欧盟,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以否定式表述排除掉影响保护范围的因素,不受产品类别的影响,只要是判断主体“见多识广的用户”认为留下不同的整体印象即可。
日本与韩国规定应以申请书以及图片的记载或表现出的局部外观设计为依据,进而确定保护范围,同时强调描述性文字仅具有有限作用。
根据以上各国保护范围的规定,我国立法在确定保护范围时,需要重点考虑被保护部分的设计特征、用途、设计特征的所示部分的功能或用途和设计特征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比例关系,予以合适的保护范围。
4.新颖性
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新颖性的标准并不一致。日本对新颖性标准要求较高,要求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须不相同,或者至少应该不相似;而欧盟和美国对新颖性要求标准较低,仅仅要求工业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美、欧、日、韩、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局部外观设计确权标准中,对于新颖性的标准基本都是依据该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进行对比。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局部外观设计确权标准中涉及新颖性的判定应在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基础之上进行制定。局部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确定应判断是否与现有设计无论在位置、大小或分布关系上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因此,需要通过与对比设计所公告的全部内容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已经被对比设计所包含或者被部分包含,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5.创造性
在创造性方面,其标准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表述不一,如美国是非显而易见性,日本、韩国、台湾叫做创造性,而在欧盟则称为独特性,其标准大都是基于判断主体的认知进行客观判断。我国创造性标准在判断时要考虑该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中的用途和功能,以及“可以授权的部分”在该物品整体形态中的位置、大小、范围对于一般设计人员是否为常规的设计手法。
6.对比原则
在对比原则和标准方面,从各国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除对于用途、功能和位置比例关系有各自的规定外,均未对局部外观的比对再作其他规定。我国在确立局部外观对比原则时应延续现有保护精神,区别于商标、著作权的判断标准。我国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确权标准,应当以整体产品为依托,而非仅考虑局部设计;其次在确定产品用途和局部设计的使用环境时也必须考虑整体产品,因此在对比涉案专利和现有设计时也应将涉案专利视为整体产品的一个部分,与现有设计的整体中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
结语
确权制度是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重要部分,确权标准又是保障确权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是专利审查员决定保证授权与否的依据。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制度与规定,从保护客体、判断主体、保护范围、新颖性、创造性和对比原则几方面给出我国局部外观设计确权标准的建议,为外观专利保护制度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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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研究》,硕士毕业论文,201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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