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及课程体系
摘要
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方法体系;课程体系
正文
1 引言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许多高等法学院系已经比较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开设了不少实践教学课程,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内容。但是,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教学目的不明确,课程开设随意,各实践教学课程之间缺乏联系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的,全面认识和正确把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和课程体系,将有利于促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
2 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决定了其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的教学内容包含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两大方面。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指标内涵说明》关于实践教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它对提高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全面法律素质和法律能力的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教学均服务于此目标。不过,两者的具体教学目的有所侧重。法学理论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全面法律素质,而法学实践教学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能力。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培养形成的法律能力可称为法律实践能力。也就是说,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所谓法律实践能力,是指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的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和进行诉讼等司法活动的能力。法律实践能力可以分解为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诉讼能力等。[1]这些法律实践能力是优秀法律人才必备的能力,其培养有赖于法学实践教学的科学开展。
当前法学专业学生培养已经存在学生就业难、无法适应多样化人才的需要等困境,地方高校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定位,走出特色,通过建立合理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培养多样化的法学专业人才。
3 建立合理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是指为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运用的教学方法的有机整体。根据人类认识和学习的一般规律,培养实践能力应当通过“观察→练习→实做”的过程进行。观察,是指细致观看各种实践活动;练习,是指演练各种实践行为;实做,是指处理各种实际事务。三者先后有序,紧密联系,不可或缺。通过观察可以使学生获得实践的基本知识和方法,通过练习可以使学生掌握实践技能,通过实做可以检验和巩固学生的实践能力。当然,在“观察→练习→实做”的实践教学过程中,理论知识是基础,通过理论教学培养形成的基本素质对实践能力起着支撑的作用。
按照“观察→练习→实做”的实践教学过程要求,根据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目标和内容,可以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概括为以下三种:
3.1观摩教学法
观摩教学法,即将学生置于观察者的地位,通过对法律实务活动和司法活动进行认真的观察并加以思考分析,使学生对实际法律事务和司法活动有直观的认识,加深对相关实践知识和方法的认识及了解。观摩教学法对培养学生的谈判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诉讼能力有较大作用,是最基本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其具体方式主要有参观考察司法机关、观摩(旁听)法庭审理、社会调查和专业见习等。
3.2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法,就是在实践教学中人为设计类似于现实的环境和情节,为学生提供练习的场所,通过模拟训练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模拟教学法中,“观察→练习”两环节相互交错,模拟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可以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且学生可以在练习的同时观察到其他角色在实践活动中的优缺点。模拟教学法主要锻练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和诉讼能力,是一种较全面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模拟的具体方式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谈判等。
3.3实务教学法
实务教学法,即将学生置身于一种完全真实的实践环境中,由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事务,与真实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交往,使学生在真实的法律活动中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处理实际发生的法律问题,从而全面锻练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实务教学法是最全面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其涵盖了“观察→练习→实做”全过程,实现三者的全程互动,能够全方位锻练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实务教学法的具体方式可以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理办案和专业实习等。
4 构建全面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是指为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目标,根据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而专门设置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实习等。”[2]这为高校确定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提供了依据。不过,其中的“法律咨询”和“专题辩论”难以在学生中大范围开展,往往只是作为在个别学生中开展的一项课外实践活动进行管理,因此难以成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但可以作为其他实践教学课程的组成部分。另外,从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这一目标考察,尽管“疑案讨论”也涉及实际案件的处理,但其较为单一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功能使其一般被归入理论教学内容的范围。
笔者根据目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现实情况,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应包括以下几门:
4.1法庭观摩
法庭观摩,亦称为法庭旁听,是一种实践教学方式,由教师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过程。此种方法主要采用了观摩教学法。学校与法院可以合作,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依据教学需求,选择典型或复杂的案例供学生旁听。这使学生得以亲身体验法庭审理这一司法活动的核心内容,进而深入了解庭审流程。观摩结束后,教师与法院的校外导师还会指导学生对观摩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
尽管目前的法庭观摩常作为其他理论课程中的非常规教学内容,但它完全有潜力单独成为一门课程。作为观摩教学法中的常见及基础教学形式,法庭观摩具有其他实践教学无法取代的特殊性和价值,每位法学生均应接受此种实践训练。鉴于法庭观摩涉及到与多个司法机关的合作协调,并且其内容经常超出常规理论课程的范围,建议将其设为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
4.2法学社会调查
法学社会调查涉及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具体的法律事件进行观察、信息搜集、分析研究,并最终提交调查报告。这一实践教学环节通常安排在学生的寒暑假期间。调查的核心目标在于增强学生对我国司法实践现状的了解和反思。法学社会调查旨在培养学生的观察、认识和分析法律事件的能力,鼓励他们运用法律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
4.3法学专业见习
法学专业见习,是指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在较短时间内集中观摩学习司法实务工作的一种实践教学环节。法学专业见习一般为期数周,由于时间较短,而且由于学生尚未具备全面的知识和能力,因而学生以对职业的司法实务人员的司法实务工作进行观摩为主,有时会参与见习单位的一些辅助性工作,但通常不直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
4.4法庭审判模拟课程
法庭审判模拟课程是一个实践教学活动,旨在利用学校特设的模拟法庭教学设施,为学生营造一个接近真实的法庭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学生在专业教师或实践导师的细致指导下,扮演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他们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际的司法实践要求,模拟审判特定案件。这一教学方式不仅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体验法律过程,还能加强他们的实际操作和应对能力。
模拟法庭课程的核心在于模拟教学法,这种方法强调将学生置于真实或半真实的情境中,从而让他们更有机会应用理论知识[3]。这种模拟的真实场景为学生提供了难得的实践机会,从中他们可以深刻体验到法庭审判的紧张与挑战,同时也能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应用。
4.5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允许学生在实际的法律诊所环境中,在执业律师兼任教师的指导下,接受实务能力培训并处理真实法务。这种在2000年从美国引入的教学方式,既是创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也是综合性的教学平台。其核心是“实践中学习”,即运用法律知识并在实际环境中实施。课程内容涵盖法律宣传、咨询、援助及案件代理等。此教育方式不仅优化了法学人才的培养,还通过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弘扬公正法律的价值。
4.6法学专业实习
法学专业实习是一种实践性课程,学生在一学期内前往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机构,受到该实习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深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此后,学生的表现将由实习单位与学校共同评定。与短期的法学专业见习相较,这种实习更为深入、系统,旨在培养学生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实际技能。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大多直接参与法律事务,得到实习导师的实时指导。
为确保实习效果,高校应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当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结成合作,共同创建实习基地。同时,推荐实习单位中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学生的指导教师。
5 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体系与课程体系的结合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和课程是贯穿于整个法学教育始终的。应当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法学教育的目标,合理运用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应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在构建和协调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与课程体系时,为实现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与课程体系的结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从系统性的要求出发,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构建中应注重整体优化,强化体系内部的协调与配合,各个实践性课程之间应有一个规范的体系;第二,根据阶段性要求,构建课程体系要符合人类认识世界的特点,遵循实践能力培养的规律,依照“观察→练习→实做”的顺序开展,做到循序渐进;第三,从层次性的要求看,要根据不同实践课程的难易程度,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素质能力的差异来设置实践课程的开设顺序和时间。笔者将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与课程体系的结合情况以图表形式表达如下 (见图1)。
观察 | 练习 | 实做 | ||
观摩教学法 | 法庭观摩 | 低年级课程 | ||
法学社会调查 | ||||
法学专业见习 | ||||
模拟教学法 | 法庭审判模拟 | 高年级课程 | ||
实务教学法 | 法律诊所课程 | |||
法学专业实习 |
图1,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与课程体系的结合
笔者认为,为实现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上述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体系与课程体系不是封闭的,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添更为丰富的方法和课程内容。各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在制订具体的法律专业培养方案时,可以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办学条件的不同调整各门实践课程的具体内容或增加新的实践课程。
参考文献
[1]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7.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J].教育部政报,1998(10):398-438.
[3]彭云业.运用模拟法庭教学 提高法律人才素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1):62-64.DOI: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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